豫工发〔2019〕6号
(2019年5月4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中国工会十七大、省工会十五大精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省委党的群团改革工作部署,延长工会工作手臂,满足职工多样化的需要,更好服务职工群众,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我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招聘录用、薪酬保障、考核管理、激励保障、教育培训等机制,推进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库,实现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按照因需聘用、统筹配置、属地管理、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作风过硬、心系职工、素质优良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实基层工会工作力量。
二、人员构成
(一)人员构成。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要是指在各级工会核定编制之外,工会及其服务工作机构通过公开招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的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职从事职工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原则上由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统筹配置使用。未经招聘或购买服务主体同意,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得兼任其它工作或职务。
1.工会直接聘用人员。各级工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工会购买服务人员。各级工会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由社会组织聘用并向工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基本条件。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具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年龄45周岁以下,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三、工作职责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发挥工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两种专业优势,做好服务职工工作,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满足职工和企业发展需要。
1.参与推动各类单位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帮助指导所属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协助做好收缴工会经费工作。
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水平。
3. 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帮助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4. 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5.收集基层工会和职工会员的问题和建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反映职工诉求。
6.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7.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提供有需求的其它服务。
四、岗位设置
工会及其服务职工的工作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特别是工作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的数量、结构和集聚状态以及劳动关系状况等,量力而行,合理开发设置岗位,配备使用社会专业人才。
1.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原则上按照职工2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工20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0名职工,可多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要求,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职工较多的社区工会、区域(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工会,有条件的可开发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3.各级工会职工服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站点)、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职工服务热线等工会服务职工机构,因工作需要,可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4.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机关及产业工会,正式在编人员严重不足的,可设置直接面向职工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工作机制
(一)招聘录用机制
1.社会公开招聘。可由省辖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省辖市总工会决定。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经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变更、续签、争议和解除,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落实,上一级总工会监督。
2.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由省辖市总工会汇总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会服务项目所需费用后,制定购买计划,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统一进行招标。招标可立足本地实际,采取邀请招标、单一来源、询价、公开招标等形式进行,严禁转包行为。
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承接工会采购服务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具有工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工机构购买。
服务承接主体确定后,由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人员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不合格人员的清退更换、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承接主体按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报名审核、测试、面试、体检等,合格后由服务承接主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省辖市总工会对报名审核、测试、面试、体检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人员最终确定后,由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组织岗位培训,正式上岗。
工会在招聘或通过购买服务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时,可对招聘、使用人员进行工会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或使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参考。
3.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工作岗位使用返聘人员。返聘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一定学时的工会社会工作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用人单位须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商确定劳务费用和相应岗位,必须为返聘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返聘人员不执行公开招聘、购买服务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激励保障等制度。
各级工会要优先通过购买服务使用社会专业人才,逐步缩小招聘社会专业人才的规模。工会通过招聘或购买服务的社会专业人才,其薪酬在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补助范围的,招聘及购买服务计划需报省总工会批准;不在省总工会补助范围的,报省总工会备案。各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的招聘计划和购买服务计划必须符合工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上述有关规定,不得因人设岗,杜绝用人腐败。
(二)薪酬保障机制
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经费收支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薪酬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制度、奖励政策和具体标准。工会直接招聘的,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指标,并参考人才市场公布的相应岗位等级待遇或在编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的待遇,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和增长机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会购买服务,要按照不低于薪酬标准编制、核定成本预算,确保购买服务经费足额支付人员薪酬。
各地制定的薪酬制度及标准,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岗位的社会化专业人才薪酬给予适当补贴。省总工会的补贴范围为:每个乡镇(街道)、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会1人,县(市、区)总工会机关1至2人,补贴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建立社会专业人才薪酬补贴制度,明确分级负担比例。
(三)考核管理机制
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招聘的组织者和专业服务的购买者,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要根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制度,明确考核项目,量化考核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否提升岗位等级、提高待遇、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对于承接服务主体,要建立工会监督制度,监督服务主体落实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障工会社会专业人才的正当权益。
(四)激励机制
1.各级工会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2.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办法,对考核优秀的,每年可给予一次性的绩效工资奖励。
3.各级工会招录和遴选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各级工会机关依法依规吸纳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担(兼)任有关职务,按企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向急需紧缺地区和行业流动。
4.拓展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职工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培训机制
1.发挥工会干部学校的作用,通过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前培训等,为各级工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各级工会应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工作规划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分类进行培训,扩大教育培训规模。
3.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新任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须在6个月内统一安排进行系统的上岗资格和业务培训。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宏观指导下,抓好综合协调工作,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各级工会要将社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做好与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沟通,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着重在激励保障、教育培训及职工服务类组织建设和政府购买职工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强化资金保障。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建立工会经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金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省、市、县总工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坚持和完善各级工会分级负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制度。
(三)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全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数据库,将社会专业人才的招聘、辞职等信息通过“河南职工服务平台”公开,并进行实名动态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工会共同管理监督的格局。各级总工会对现有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实施人员整合、素质提升;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加强廉政教育,防范发生腐败问题;加强作风建设,管好用好这支队伍。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提炼、交流推广各地加强工会社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和举措,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对工作实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表彰,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成就感。加强舆论引导,不断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有利于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此件发至:各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直工会,各省辖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