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会法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含中国工会章程)注解与配套》等权威书籍的指引下,我们深入探讨工会如何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以法律实践维护职工权益。这一过程中,工会不仅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更是劳动关系和谐的推动者。
01
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基础及实施细节
根据《工会法学》中的相关信息,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方面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的这一权利,并详细阐述了集体合同的内容、意义及其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关系。集体合同不仅调整了集体劳动方面的问题,还明确了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既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2.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订立的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集体合同则是工会代表职工集体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主要调整集体劳动方面的问题。
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涉及录用职工和调配劳动力、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和奖金、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职业培训、生活福利、合同的检查和执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合同规定中有些是企业行政与工会组织、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内容,有些是行政方面和工会组织各自承担的义务。实践证明,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明确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兼顾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关系,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利于确定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地位,拓宽工会为职工说话办事的途径,更有力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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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价值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相关介绍, 平等协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已在全球市场经济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它不仅是工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劳动关系调整的关键法律制度。平等协商专门用于调整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核心在于双方地位的平等和协商过程的公正。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并对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然而,当平等协商机制未同步建立时,集体合同可能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保障职工权益。
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另一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涵盖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关键劳动关系事项,确保了职工的基本权益。通过集体协商一致签订的集体合同,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推动企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
平等协商作为世界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用以调整劳动关系 的一种重要机制,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当今世界各市场 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作法,是国际劳工组织确认的工人的一 项基本权利,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有效地维护了 职工合法权益,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的改革与发 展。 但是,仍有一些单位集体合同工作走了形式,很重要的一点 就是没有同步把平等协商机制建立起来,遇到劳动关系调整的重 大问题,还是行政一方说了算,集体合同形同虚设。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劳动关系有 关的事项,在集体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现已 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中普遍采用的一 种法律机制和制度,是国际劳工组织确认的工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03
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协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辅导读本》有相关描述,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新《工会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这一功能,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协调劳动关系,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的协调机制:工会不仅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还在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提出意见,确保职工的声音被充分听到。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甚至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为职工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工会还通过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新《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保障职工行使这些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措施,如职工代表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从制度层面确保了职工权益的有效维护。
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新《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新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工会能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经济先锋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