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5〕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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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用人单位: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醒: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二、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努力创造女性友好型工作氛围
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惠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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