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资产监督管理部 2022-0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并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工会资产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职工群众的作用,依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群团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资〔2017〕7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适用于郑州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工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及其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县(市)区及以下工会未单独列编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可经本级党组或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明确由财务部门履行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工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除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新闻采编设备、文体器材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职工书屋储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发生的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接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下同)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效凭证填置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及相关批件,办理有关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核销。

郑州市工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核销权限:单个或同类批量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始购买价格在10万元以内,由县(市)区工会、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关程序审批核销,并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单个或同类批量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始购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备齐相关报废审批手续后,报市总工会根据相关程序审批核销,同时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报废应提交如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上级工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复印件;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复印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复印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办理有关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核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理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均须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或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

第四章  工会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处置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

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各级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须报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核准;相关工会和事业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产处置的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凭据:

1.单位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的申请函。

2.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改变求属关系等的批准文件。

3.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4.技术部门的鉴定。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非正常损失情况及其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说明。

7.申报单位的《中国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8.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级工会及事业单位财务。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属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的,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单位办公室、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共同履行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某些日常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账目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与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统计上报,固定资产处置登记备案,资产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资产管理业务技能培训,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调研等,并定期向党组(领导办公会)汇报资产管理情况,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协调解决资产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在本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标挂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登记卡,卡内应登记清楚物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责任人等,如有调配变更事项,随时修改完善,并向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人为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的,除按同等价值照价赔偿外,还应追究当事人和使用部门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情况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建立登记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和工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澳网门票官方网站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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